俗話說,沖動是魔鬼,發火時千萬不要放火。
來看看我市法院、檢察院辦理的幾個放火案,全因個人原因而起:深夜打電話聲音太大生口角、尿桶擺放引鄰里起紛爭、情人分手索要分手費……各當事人皆因一時沖動,為“出一口氣”,放火泄憤,結果害人害己,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。
因幾句口角
火燒睡熟工友致重傷
起因:深夜打電話聲音太大
判罰:有期徒刑十一年
2017年12月4日凌晨,陸川縣某建筑工地宿舍發生了一起火災,一男子將汽油潑到工友身上并點著火,導致宿舍被燒毀、工友被燒傷的悲劇。
同住工地宿舍的馬某某和阿里(化名)平日并無冤仇。2017年12月3日23時許,馬某某打電話時由于聲音較大,影響了阿里和其他工友休息,阿里與其他工友和馬某某發生了爭吵并動手。后在他人勸阻下,雙方沖突得以平息。但馬某某感覺到自己被欺負了,于是去找老板主持公道,但老板并未理會,這讓馬某某感覺十分不平。
深夜,馬某某避開工地的攝像頭,從自己的汽車油箱取出汽油裝在塑料桶里拿回宿舍。次日凌晨1時許,馬某某將汽油從窗戶倒進阿里所在的宿舍。阿里被刺鼻的汽油味熏醒,馬上打開門搶下馬某某的打火機,不料,馬某某又拿出另一個打火機點燃后扔過來,阿里來不及躲開,被嚴重燒傷,宿舍也被燒成灰燼。隨后,馬某某被當場抓獲。
陸川法院審理案件后認為,被告人馬某某故意縱火焚燒公私財物,危害公共安全,造成一人重傷二級、公私財物被燒毀的嚴重后果,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,遂判處馬某某有期徒刑11年。一審后,馬某某不服提起上訴。日前,經審理,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鄰居大嫂“擅自”移尿桶
她縱火燒廚房泄憤
起因:一只尿桶的擺放
判罰: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
家住陸川縣某廠廉租房小區的婦女劉某某,在和鄰居發生口角后沒能控制住情緒,于凌晨時分來到“仇家”窗邊,倒進煤油并丟入點燃的布條。近日,陸川法院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。
2018年4月2日傍晚,劉某某把尿桶放到鄰居羅某某家的窗戶邊,引起了羅家的不滿。當看到羅某某的大嫂“擅自”將尿桶移開,劉某某怒不可遏,將尿桶丟向對方,并揚言要放火燒死羅某某全家。雙方就此怒目相向,拌嘴斗舌,互不相讓。
當晚回家后,劉某某自覺受人欺負,心頭怒火難消。凌晨零時許,劉某某攜帶打火機、碎布、煤油等工具,來到羅某某家的廚房窗外,撕開紗網往里倒入煤油,以布條引燃后離開。羅某某發現廚房起火并及時撲滅。經鑒定,大火造成的經濟損失為492元。
法院開庭后,劉某某的親屬代賠了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。陸川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劉某某故意縱火焚燒公私財物,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。劉某某雖未對他人進行人身傷害,造成的經濟損失也僅為492元,但是放火行為的社會危害嚴重,侵犯了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、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,是嚴重刑事犯罪之一。結合被告人具有坦白和賠償的情節,法院酌情從輕處罰,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。
玩婚外情玩出火
“男友”午夜放火燒屋
起因:索分手費不成
判罰:有期徒刑四年
2018年1月14日深夜,陸川女子梁某與丈夫正在家中酣睡,自家大門突起大火,警方介入調查發現,這是一起因婚外情引發的放火案。
梁某與單身男子陸某同是陸川縣人。2009年兩人在外地務工時相識,并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。2015年,兩人回到陸川打工。2017年4月,陸某發現梁某時常搭乘一男子的摩托車外出打撲克,心生醋意,認為梁某“劈腿”。兩人發生矛盾后,梁某執意要分手。
想到在“女朋友”身上花了那么多錢和時間,陸某要求梁某向其支付5000元補償費并打電話騷擾。梁某對其不予理會,陸某懷恨在心,多次到梁某家糾纏。2018年1月14日,憤憤不平的陸某從其摩托車油箱接汽油,裝滿兩個容量596毫升的礦泉水瓶,于23時30分許來到梁某家,將汽油從門縫悉數倒入屋內,用打火機點燃后逃離現場。
酣睡中的梁某與丈夫李某被濃煙和異響驚醒,發現自家大門處起火。梁某住宅僅有一處出口,且窗戶均已安裝防盜網,為自救兩人迅速潑水救火,10多分鐘后將火撲滅。經鑒定,梁某家被損毀的物品、房屋墻面認定價格為6922元。
公安機關接警后,于2018年1月24日晚將陸某抓獲。日前,陸川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陸某故意縱火焚燒他人財物,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。遂以犯放火罪判處陸某有期徒刑4年。
不給錢就放火
“熊孩子”點火燒伯父家
起因:要500元未果
進展:目前被提起公訴
2018年4月21日20時,北流鎮某村17歲的韋某榮因向伯父索錢遭拒,竟一怒之下向伯父家柴房潑汽油并點燃,造成一樓房屋被燒毀,所幸周邊群眾和消防員及時將火撲滅,未帶來嚴重后果。日前,韋某榮因涉嫌放火罪被北流市檢察院提起公訴。
據了解,韋某榮從小跟奶奶生活,由于家人疏于教育,韋某榮小學畢業后輟學在家至今,平日花錢大手大腳。其與奶奶、伯父等的關系也不太融洽,經常因要不到錢而吵架。事發前幾天,還曾攔住伯父的車索要1000元,揚言不給錢就砸車。
“我向伯父要錢,他們不給,我一生氣就放火了!庇崋栔,韋某榮表情輕松,說事發當晚他要求伯父給500元錢,用于下廣東打工,但伯父不接電話,“我很生氣,就拿鋼筋打爛窗戶,把一樓柴房點了,還錄了視頻給他看”。據悉,事發前韋某榮就曾以找工作為名,誆騙伯父資助購買了一輛3000元的摩托車,隨后又將車以1500元轉賣,所得用于揮霍。
經鑒定,韋某榮此次燒毀房屋及物品價值7016元。公訴機關認為,韋某榮的放火行為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,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法官說法
放火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,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,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,屬于我國刑法中8大重罪之一。刑法第114條和第115條第一款規定,犯放火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重傷、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到重大損失的,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死刑。
法官提醒,放火罪屬危險犯,不要求造成嚴重的實際后果,只需行為存在危險性即可構成本罪,而且放火罪是重罪,它的特征是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、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侵犯,在量刑上最高可判無期徒刑甚至死刑。因此,在生活、工作中遇到挫折時,一定要尋找合理合法的途徑解決,切記發火時莫“玩火”。做人做事不忘“退一步海闊天空,忍一時風平浪靜”。
原標題:為“出一口氣”放火 后果很嚴重 法官提醒:放火罪是重罪,切記發火時莫“玩火”